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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岁还是55岁?高院:判断女职工退休年龄看这个标准!| 劳动法库
发布日期:2026-07-15 05:46    点击次数:99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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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1987年10月,崔某(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入职北京某县粮食局。

1995年11月,粮食局为崔某办理《聘任制干部审批表》,聘任崔某为干部,并签订《聘用干部合同书》。

2004年,粮食局进行机构改革,设立粮油公司,崔某转至粮油公司。

崔某工作期间,先后担任工会副主席、计生办主任等。2010年10月起,崔某担任公司工会主席(享受副总经理待遇)。

2015年11月,公司与崔某协商,崔某不再担任工会主席,此后不再到岗工作。

公司免去崔某工会主席职务,并按照公司副总经理待遇60%的标准向崔某支付工资等各项待遇。双方未就此签订书面协议。

2020年12月15日,公司以崔某年满50岁到达退休年龄为由,要求崔某配合办理退休手续。

崔某认为其为干部身份,未达到退休年龄,不同意办理退休手续。

2020年12月起,公司不再支付崔某工资,不再为崔某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崔某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支付工资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崔某应适用女工人(非管理岗)年满50周岁还是女干部(管理岗)年满55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标准?

一审判决:崔某属干部身份,应当适用女干部5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标准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依据该规定,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以退休前其身份及岗位作为区分标准,女干部55周岁到达退休年龄,女工人50周岁到达退休年龄。

本案中,崔某自1995年11月经审批确定为干部身份,并长期从事管理工作,应认定崔某属干部身份。

虽然2015年11月以后崔某不再担任工会主席,并按照双方约定不再到岗工作,但崔某的干部身份并未改变,应当适用女干部5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标准。

现崔某未满55周岁,应认定其与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要求其办理退休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确认崔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崔某工资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提起上诉:崔某已退出管理岗位待岗休息,应按工人岗位50周岁办理退休

公司上诉理由:崔某2015年被免去工会主席职务,2016年1月退出工作岗位在家待岗休息,不再承担管理职责。崔某2020年11月年满50周岁,已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人岗位退休条件,劳动关系依法终止。

二审判决:判断女职工退休年龄按管理岗与非管理岗区分,公司未能证明崔某转变为非管理岗

二审法院认为,目前判断女职工退休年龄,不再按照干部、工人的身份来确定,而是按照管理岗与非管理岗的岗位区别来判断,以退休前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的岗位和工作职责为标准,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55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非管理岗位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依据目前北京市人社部门实践中的做法,判断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应根据退休前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约定,区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非管理岗位。

目前国家各类规范性文件中针对退休条件中所指“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没有准确定义或列举式定义。

实践中主要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劳动者从事岗位是否具有管理性质进行约定。

如果没有约定,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岗位架构等文件中规定也可以。既无约定也无规章制度规定,则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岗位性质。

本案中,公司主张的免去崔某管理岗位并无书面通知,亦未明确崔某身份转变为工人身份,双方未就退休时间问题达成书面协议。

因劳动者的退休年龄、退休待遇问题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关系重大,在公司未就其主张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公司主张免去工会主席即恢复工人身份,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崔某离岗退养已恢复工人身份,退休年龄应为50岁

公司申请再审理由:崔某自2015年11月起离岗退养,已恢复工人身份,早已不在管理岗,其退休年龄应为50岁。

高院裁定:公司主张免去工会主席即恢复工人身份于法无据

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目前判断女职工退休年龄,不再按照干部、工人的身份来确定,而是按照管理岗与非管理岗的岗位区别来判断。

以退休前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的岗位和工作职责为标准,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55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非管理岗位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本案中,公司主张免去崔某管理岗位并无书面通知,亦未明确崔某身份转变为工人身份,双方未就退休时间问题达成书面协议。

公司主张免去工会主席即恢复工人身份于法无据。一、二审根据在案证据所作认定和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号:(2022)京民申1286号

【实务要点】

1. 女职工退休年龄的判断标准

目前司法实践中判断女职工退休年龄,不再单纯按照传统的“干部”或“工人”身份来确定,而是以“管理岗(专业技术岗)”与“非管理岗”的岗位区别来判断。管理岗和专业技术岗为55周岁,非管理岗为50周岁,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也是以此为基准延迟。

2. 岗位性质的认定以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准

北京地区判断女职工是管理岗还是非管理岗,通常以退休前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的岗位和工作职责为标准。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或岗位架构中明确界定岗位的管理性质。

3. 岗位变更需有明确的书面依据

用人单位若主张女职工由管理岗变更为非管理岗(如免职、待岗、退养等),必须提供明确的书面通知、岗位变更协议或关于退休时间的书面约定。仅凭免去行政职务或不再到岗工作,无法自然得出岗位性质变更为非管理岗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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